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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城市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为多少

发布时间:2023-10-31 05:23:1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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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21晋城市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为多少?(一)缴存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

2021晋城市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为多少?

(一)缴存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7949元(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983×3倍后四舍五入)。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泽州、高平、阳城为1700元,沁水为1600元,陵川为1500元。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后效益仍未好转的单位,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由单位或工会组织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后进行调整。

(四)各县(市、区)缴存单位应到所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