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忻金管委[]1号)的相关规定,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结合实际对度(即7月1日至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在缴存6月的住房公积金后,自7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忻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内容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自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3、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山西省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度忻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9974元计算,核定本年度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9993元;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9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年度的缴存基数下限为市直、忻府区、原平市1980元;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1880元;定襄县、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1780元。
5、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度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5%至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
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同时调整的,应先进行缴存比例调整,在此比例基础上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四、调整方式
(一)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已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功能的单位,单位经办人可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二)柜台办理
单位经办人填写《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制作《工资基数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建议各缴存单位可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五、其他规定
(一)6月30日结息后,缴存单位可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下载打印结息对账单并进行对账;也可通过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部柜台打印结息对账单进行对账。
(二)各缴存单位在申报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据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