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8 0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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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设立一、申请条件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
第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设立
一、申请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专管员身份证。
四、业务打印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登记表》(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
一、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二、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与本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的录用或者调动文件);
3、经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的单位为该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凭证。
三、业务打印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三部分 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申请条件
单位自办理单位及职工开户登记之日起20日内,需到所辖分理处办理住房汇缴业务。
二、相关规定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有两部分之和构成:
1、职工缴存部分=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补贴部分=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
(三)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三、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通知书》(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四、业务打印表格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通知书》(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到账通知书》(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四部分 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申请条件
补缴分为正常补缴和差额补缴。
(一)正常补缴指个人因故中断公积金汇缴一段时间后,单位为恢复该职工的正常汇缴而进行的对该时段的集中补缴。在正常补缴业务中,月补缴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缴存额。单位整体欠缴后恢复正常汇缴,不采用该种补缴方式,仍按正常汇缴处理。
(二)差额补缴指单位因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二、所需表格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核定通知书》(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业务打印表格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核定通知书》(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到账通知书》(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五部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调整
一、申请条件
职工在本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转移时,职工原单位(转出单位)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在无欠缴情况、缴存资金全部到账的情况下,可办理缴存职工单位调整手续。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调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一)职工工作调动
1、调令(或者转出和转入单位介绍信、任命文件等);
2、转出职工身份证。
(二)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提供
1、单位书面申请、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文件;
2、转出职工身份证。
四、业务打印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调整清册》(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各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第六部分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一、申请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再就业等原因,已在本市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和历史缴存的连续性,需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移至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职工可通过个人网厅、手机APP或向缴存单位所辖分理处申请异地转移接续。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再就业等原因,已在本市以外的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和历史缴存的连续性,需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移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职工可向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转移接续,本市缴存单位所辖分理处根据新工作公积金中心发来的联系函,核实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并将账户余额及所结利息汇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
二、所需表格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联,转入地中心、职工本人各留存一联);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一式两联,转出地中心、缴存单位各留存一联,委托办理时使用)。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受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时提供)。
四、业务打印表格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七部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一、申请条件
(一)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及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发生变化时,可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二)每年7月份进行缴存额调整。
二、所需表格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请书》(一式两联,所辖分理处留存一联,缴存单位留存一联);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业务打印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八部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
一、申请条件
缴存单位因基本信息(如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缴存信息(如所辖分理处、发薪日等)、专管员信息(如专管员姓名、身份证等)发生变更,可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业务打印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清册》(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九部分 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
一、申请条件
职工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等发生变更,可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职工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户口簿;
(三)职工身份证。
四、业务打印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清册》(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十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状态管理(账户封存或启封)
一、申请条件
(一)缴存单位因发生合并、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在办理单位整体内部转移或办理单位整体跨中心转出等业务前,可进行单位账户封存业务。
(二)缴存单位状态处于封存,若需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将单位账户进行启封。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管理申请书》(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缴存单位合并、破产、撤销、解散等文件(办理封存时提供)。
四、业务打印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状态管理凭证》(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十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职工状态管理
一、申请条件
(一)缴存单位汇缴人员较上月有变化(减少或增加),在当月汇缴前可对变动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或启封)业务。
(二)执法部门因正当理由需对缴存职工账户进行冻结(解冻),提供冻结(或解冻)通知书,在当月汇缴前可办理职工账户冻结(或解冻)业务。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状态管理申请书》(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封存
人事(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停发证明。
2、启封
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工资发放)的证明。
3、冻结
司法部门出具的职工账户冻结通知或法律文件。
4、解冻
司法部门出具的职工账户解冻通知或法律文件。
四、业务打印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状态管理清册》(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十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
一、申请条件
(一)同一单位存在一个职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积金账户时,须办理职工账户合并业务;
(二)同一职工在不同单位有公积金账户时,须先办理职工单位调整业务,后办理职工账户合并业务。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申请职工身份证。
四、业务打印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凭证》(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十三部分 住房公积金冲个人缴存
一、申请条件
因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多缴时,可办理冲个人缴存业务。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冲个人缴存申请表》(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申请职工身份证。
四、业务打印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冲个人缴存凭证》(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十四部分 住房公积金暂存资金退回
一、申请条件
由于历史原因或冲个人缴存形成单位暂存资金,可申请办理暂存资金退回业务;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暂存资金退回申请表》(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业务打印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未分配金额退回凭证》(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十五部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缴存区域
一、申请条件
缴存单位因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可申请变更所辖分理处进行管理。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区域变更申请书》(一式三联,转出分理处、转入分理处、归集管理处各留存一联,转出分理处并留存)。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一)单位介绍信(原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单位专管员证或专管员身份证。
第十六部分 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网上查询密码初始化
一、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网上查询密码初始化是指缴存职工将个人账户网上查询原始密码进行修改后,因为密码遗忘,申请将个人账户网上查询密码恢复到初始状态的业务。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网上查询密码初始化申请书》(一式两联,所辖分理处、缴存职工各留存一联)。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申请职工身份证。
第十七部分 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证明
一、申请条件
中心缴存职工在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缴存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申请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二、所需表格
《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申请表》(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申请职工身份证;
2、受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时提供)。
四、业务打印表格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一式两份,缴存职工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留档一份)。
第十八部分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一、申请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一)申请日前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申请日前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单位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二、所需表格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一联)。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者有权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者有权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表决通过的决议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九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
一、申请条件
缴存单位发生整体转出本市或者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时,可将职工公积金账户办理转移后,将单位账户予以注销。
二、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联,所辖分理处、缴存单位各留存一联)。
三、所需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一)单位整体转出本市:
1、单位书面申请;
2、单位在外省市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材料;
3、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该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证明(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该单位转入的外省市管理中心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及所有职工个人账号)。
(二)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
1、单位书面申请;
2、提供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相关文件:
①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的,提供单位分立、改制、解散决议(协议)或者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②单位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撤销文件;
③单位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三)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提供:
1、单位书面申请;
2、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或者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备注:由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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