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30 23:02:1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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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做好二〇二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从2021年7月1日起,将对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做好二〇二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从2021年7月1日起,将对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应当在办理202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调整范围
各缴存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具体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2、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阳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阳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077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17019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1700元;平定县、盂县1500元。
4、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标准。
(二)缴存比例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即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三)明确计算精度
1、月缴存额应当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4084元(其中:单位2042元,个人2042元)。
3、最低月缴存额: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170元(其中:单位85元,个人85元)﹔平定县、盂县150元(其中:单位75元,个人75元)。
4、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89元。
四、有关事项
(一)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专管员可以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二)柜面办理:各单位应当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表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表二),通过公积金管理部柜面进行调整。
(三)单位应当将核定无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四)所有缴存单位应当按月、足额规范缴存,确保职工权益不受损害。
(五)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困难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需填写《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表三),申请缓缴单位需填写《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表四),并按表格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六)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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