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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3-03 03:4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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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关于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担保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提供担保。目前有五种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质押担保和自然人联保加住房

1.关于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担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提供担保。目前有五种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质押担保和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缴存职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推出的五种担保方式中选取一种办理贷款。

2.关于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

缴存职工采取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为了确保担保有效、资金安全,对于保证人有一定要求。

保证人中至少有一名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另一名保证人为其它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信息系统内连续足额缴存三年以上;各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须在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3.关于担保人替换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或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不能解除担保人的阶段性保证。故在保证人提供保证期间,除结清贷款、办理抵押或保证人死亡外,不可以替换担保人。

4.关于商贷压力大,希望恢复商转公政策

2018年8月,根据上级部门文件,出台并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并公积金【2018】47号),其中规定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并于2018年9月30日后申请了商业贷款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或部分商转公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是为了让职工购房时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而不必多次往返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多次办理贷款手续。

为了避免给正在办理商贷的购房职工带来不便,提前近1个半月于8月16日就向社会全文公布了政策调整相关事宜,提前告知购买住房时需要直接申请公积金贷款,该项政策暂时不会调整。虽然停止了新增商业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办理,但是在2018年9月30日前已经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存量商贷职工仍然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5.关于部分商转公的签约银行能否增加

新增“部分商转公”品种以来,经协调联系,已陆续有中国银行等14家银行签署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银行签约名单已在太原市公积金官网公布,后续新增签约银行名单缴存职工可继续关注官网了解。

6.关于异地购房为何不可以在太原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为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并公积金【2018】47号),规定自2018年8月16日起停止受理本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住房的贷款申请。

不办理异地购房贷款并非异地购房不能申请贷款,缴存职工可在公积金开户分理处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到所购买住房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7.关于公积金账户余额如何直接抵扣房贷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后,可通过手机APP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贷款。

8.关于铁路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中心办理贷款后提前还款业务不能办理

根据市政府与太原铁路局签署的《移交协议》,铁路分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铁路分中心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太原市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贷款或太原市公积金中心本部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铁路分中心办理贷款并正常偿还一年后,可到贷款发放分理处前台使用还款卡办理提前还本、提前结清业务。

9.关于贷款发放时间较长的原因

因需求旺盛导致住房公积金长期高位运行,自2017年3月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实行个人贷款轮候发放制。

个人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流程仍按原规定时限办理,贷款发放按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并收到日期先后排序轮候,同日收到的按贷款合同号先后顺序排序轮候。各分理处会在办事大厅醒目位置公布每月轮候情况。

10.关于贷款存档资料外借的问题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重要贷款档案不得外借。若借款人遇孩子上学需办理户籍落户、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情况,可由承贷部门提供盖章复印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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