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4 09:1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太原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太原市关于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的通知
内容简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持续超过95%以上,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已严重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和“六保六稳”的要求,防范化解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持续超过95%以上,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已严重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和“六保六稳”的要求,防范化解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平稳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公平,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公积金〔2021)25号)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实施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2017)15号)计算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的0.8倍。
二、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的40%。
三、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若因购买该套住房有过提取公积金记录的,在其根据本通知核定的最高可贷额度中扣除相应的提取金额。
四、本通知自7月31日起执行。职工属以下情形,可按原政策执行: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于7月31日(含)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完成签署的购房合同的签约时间为准),并在9月30日(含)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购买存量房,已于7月31日(含)前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9月30日(含)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五、本通知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铁路分中心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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