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9 09:1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通知,太原最低工资标准,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6-2017太原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内容简介
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通知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即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u,最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
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通知
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即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u,最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3元的3倍,即15129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2016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43元,3倍为15129元。
经了解,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对于降低缴存比例,《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9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附件: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
单位
信息
单位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码)
单位账号
法定代表人
专管员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
付款
信息
付款账号
付款银行
缴存额
调整
信息
调整人数(人)
调整前
月缴存额(元)
调整后
月缴存额(元)
单位
缴存比例(%)
上年度
个人
缴存比例(%)
上年度
本年度
本年度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向所辖分理处申报的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如下: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构成。个人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如实计算。
职代会或工会(签章): 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归集承办人(签字):
分理处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联,分理处、缴存单位各留存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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