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3 16:4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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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2021年度(即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2021年度(即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缴存基数
1.自 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6541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1636元;最高月缴存额为5192元(其中:单位2596元,个人2596元)。
三、其它规定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请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并公积金〔2020) 15号)执行。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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