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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持续更新)

发布时间:2022-10-22 21:5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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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2020年)第4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从2020年11月28日0时-12月2日24时期间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2020年)第4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从2020年11月28日0时-12月2日24时期间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同时启动Ⅱ级响应。现将有关管控措施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一)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二)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三)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一)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三)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市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工业源减排清单”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1、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2、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的减排措施实施。

3、电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预警启动前一日的基础上减排20%。

(二)移动源减排措施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抢修作业机械除外)。

2、矿山(含煤矿)、洗煤场、贮煤场、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3、电力、化工、煤炭、陶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车辆运输要求执行。

4、部门严格车辆管控,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并对进入建成区黄标车、冒黑烟车进行查扣处罚。严格执行“绿色运输区”管理规定,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要严格实行道路绕行。

(三)扬尘源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

1、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全部停产。

2、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户外作业,建筑拆除、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以及露天切割、打磨、喷涂、粉刷等全部停止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省、市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3、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禁止通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

4、矿山(除政府协调确定的应急保障类企业外)、洗煤厂、贮煤厂、砂石料厂、石料厂、石板厂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停止露天作业。

5、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6、严禁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建成区全部停止机修喷漆作业

(四)加强散煤管控,严格落实“禁煤区”管理要求,严禁在“禁煤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煤炭和煤制品,非禁煤区严禁使用灰份大于16%、硫份大于1%的民用散煤。

(五)严禁燃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行为,严禁废品收购站焚烧废物和使用废物、燃煤取暖,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措施,严格禁止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品、木制品等产生烟尘的旺火。

(六)强化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及使用的监管,确保高效运行,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严禁露天烧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级预案启动后,及时启动本行政区预案,并在市级预案要求基础上,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橙色预警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调度,同时加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巡查力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电厂、水泥、陶瓷、砖瓦等重点污染源驻厂监管,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组要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曝光和追责。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同时发布并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报 道。

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