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0 07:0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晋中市市城区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晋中市市城区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晋中市市城区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简介
晋中市市城区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城区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混凝土罐车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改善和提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晋中市市城区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城区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混凝土罐车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改善和提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城区从事混凝土罐车运输的商砼企业(以下简称“商砼企业”)、施工单位和个人以及驾驶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混凝土罐车是指我市市城区道路上从事混凝土运输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有关专项作业车。第四条我市市城区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源头控制、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我市市城区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市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混凝土罐车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规范审核办理混凝土罐车驶入市城区禁限行区域的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依法查处混凝土罐车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住建部门负责我市市城区商砼企业和施工单位行业主体监管,对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混凝土罐车资质条件和通行时间、路线严格把关核准。
第八条市交通部门负责我市市城区商砼企业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抄送相关部门,督促商砼企业建立混凝土罐车运输基础管理台账,对市生态环境部门抄告的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负责监督维修整改。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对混凝土罐车尾气排放实施检测取证,并应相关部门要求,对办理《通行证》的车辆进行排放阶段核查。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对混凝土罐车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造成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我市市城区商砼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证照的办理,依法依规核发道路货物专用《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混凝土罐车运输的商砼企业、施工单位和车主应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严格落实动态监控要求,与驾驶员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严禁使用不具备从业资质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市交通部门按照“一企一档”“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更新混凝土罐车运输管理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实时推送市生态环境、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会同市生态环境、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安全主体隐患检查治理长效机制,对问题隐患综合采取约谈、督办、罚款等管理措施,推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市住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签定混凝土罐车管理责任书,严禁违反相关规定的混凝土罐车驶出和驶入工地。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违反混凝土罐车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依法处理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混凝土罐车尾气排放入户检测长效机制,责令混凝土罐车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商砼企业和车主限期整改,将相关车辆信息和检测结果实时通报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通报市交通部门进行监督维修。
第十七条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源头隐患动态清零工作,对混凝土罐车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以及驾驶员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记满12分等源头隐患,实行业务关联管理,直至其消除安全隐患,并书面抄告车辆所有人,通报市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重点监管。要严格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把关,严禁为非法改装、安全性能不达标等混凝土罐车办理车辆登记和检验,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驾驶证,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培训机构进行通报并推动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我市市城区鸣谦大街(含)以南、锦东大道(含)以西、凤栖大街(含)以北、经西大道(含)以东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和绿色运输示范区峪郭线以及汇通北路、龙湖街、农谷大道、龙城大街晋中段实行混凝土罐车禁限行交通管控。
第十九条确需驶入禁限行区域的混凝土罐车需向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确保混凝土罐车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路行驶安全技术标准和尾气排放标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服从指挥管理,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二十条我市市城区从事混凝土罐车运输的商砼企业、施工单位、个人以及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交通管控措施规定,并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章 执法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严格我市市城区混凝土罐车禁限行交通管控,采取日间严查与夜间严管并重、定点管控与流动巡逻并重、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并重、日常路查路检与集中统一行动相结合的整治模式,加大对混凝土罐车的路面执法力度,严查混凝土罐车闯禁行、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涉牌涉证、违反重污染天气交通管控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生态环境、交通、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认真执行超标排放违法治理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厘清联合执法职责,严格实施“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交通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模式,依法查处混凝土罐车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市“三勤合一”联勤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整合部门执法优势,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建立日常联合执法、统一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对混凝土罐车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入户检测和路面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规范采集固定违法证据,及时推送市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门实施联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通行证》使用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建立《通行证》办理“黑名单”制度,对已列入办理“黑名单”的车辆、企业及车主责令落实整改,并书面抄告市交通、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住建部门对已纳入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行证》办理“黑名单”的企业,应监督落实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核准其从事市政工程施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市住建、城市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机关交通管理、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社会宣传和警示教育,广泛推送混凝土罐车交通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注意事项,曝光典型违法车辆、驾驶人和相关企业、车主,营造浓厚的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社会氛围。
第二十八条对不配合执法、阻扰执法、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跟踪尾随执勤警车等违法行为,由市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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