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医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中心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甲类项目60%、乙类项目50%的比例支付。
在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甲类项目55%乙类项目45%的比例支付。
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每日每次支付限额为50元。
拓展:
门诊慢特病待遇: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按规定享受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重性精神病等45种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病种限额和支付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门诊特药待遇: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按规定享受门诊特药保障待遇,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