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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杏花岭区失业保险费交由税务征收后有关缴费事项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2 15:17:20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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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杏花岭区失业保险中心关于失业保险费交由税务征收后有关缴费事项的通知各个参保单位:根据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

杏花岭区失业保险中心关于失业保险费交由税务征收后有关缴费事项的通知

各个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两不原则”,我省企业社保费实行“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仍按现行方式、渠道、期限及原参保范围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险种、费款所属期、缴费金额等后,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申报缴纳已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即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地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得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的要求,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

为确保企业失业保险费征收业务的顺利过渡,现将有关缴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后生成的征集单推送至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向其主管税务征收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的申报缴费系统办理缴费业务。

二、对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已生成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征集单,作如下处理:(一)参保单位尚未缴费的,来我中心办理征集单回退业务,回退后打印新的税务征收征集单,参保单位通过税务局相关平台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二)参保单位2020年11月1日前已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未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微机专用票据》的要尽快携带征集单和银行缴款凭证至我中心办理开票业务,开票记实收后方可办理后续征缴业务;(三)11月10日18时后参保单位误缴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费将原渠道退回,由参保单位重新向其主管税务征收机构缴纳。

三、参保单位存在待转金的,需对已缴款账目进行核对,先处理待转金业务,确保待转金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次月申报业务。

四、参保单位办理申报业务前要完善失业保险开户信息,对开户单位名称不规范、社会信用代码不准确的信息要尽快进行变更完善。

五、同时从2020年11月开始,杏花岭区失业保险中心办理业务资料变更如下:

1、人员新参及转入不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需要提供的纸质版的增减表,增减表要盖好公章并且不可涂改,报盘格式不变;

2、人员暂停仍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公章)和增减表,增减表不可涂改,报盘格式不变;

3、在我中心出具征集单后,各参保单位承办人核对后,务必签字;

4、2020年11月12日起开始正常办理征缴业务。

杏花岭区失业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