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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03 08:1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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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晋城市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打严处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人员,不按要求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宾馆酒店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拒不执行隔离和核酸检测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按要求如实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辖社区(村)报备,返回后主动报告,主动配合隔离管控,隐瞒不报或不配合管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机关已停止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举办聚集性活动以及在公共场所拒绝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查验行程码和体温监测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人民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拒绝接受疫情防控联合查控点查控要求,强行闯卡、阻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传播疫情谣言、谎报疫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护用品、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不按规定储存、运输、加工、销售进口冷冻品(冷冻冷藏肉品、水产品等)以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携起手来,共同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发现线索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356-110。

晋城市局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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