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4 05:5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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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注册登记的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发放号牌;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予注册登记并说明理由;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证号牌清晰完整。使用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四)出借、出租或者非法转让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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