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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降低新冠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降低新冠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7 13:5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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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相关检测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1〕51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新冠病毒核酸相关检测价格等事项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相关检测价格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1〕5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新冠病毒核酸相关检测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对《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规定的“愿检尽检”人员可收取相关检测的医疗服务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检测试剂列为“除外内容”,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每人次25元,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人次15元(含核酸检测试剂,适用于愿检尽检的大人群样本筛查)。

三、各地医保部门、卫健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文自9月6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相关检测价格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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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发改收费发[2021] 50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拓展: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单纯核酸检测不得收取诊察费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单纯核酸检测

不得收取诊察费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现对新型冠状病毒单纯核酸检测不得收取诊察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纯核酸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方便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

二、各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采样提供服务。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相关政策,严禁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自2021年2月7日起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