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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

发布时间:2023-08-14 10:33:11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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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2017年7月1日起,对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三保险”“三救助”,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参保缴费救助、辅助器具免费适配救助、特殊困难帮扶救助等6项措施,基本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问题。1.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

2017年7月1日起,对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三保险”“三救助”,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参保缴费救助、辅助器具免费适配救助、特殊困难帮扶救助等6项措施,基本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问题。

1.个人缴费全额救助。农村贫困人口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所需资金按照省级财政70%、县级财政30%的比例分别负担。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按照省、县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分别负担。

2.提高门诊慢病待遇水平。对患有35种特殊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门诊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按病种支付限额100%报销。对未纳入35种特殊慢性病的其他普通门诊,年度报销支付限额为200元,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

3.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实行兜底保障。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取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两项保险分别按规定支付,平均报销75%。在县域内、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1万元、0.3万元、0.6万元。个人自付封顶额之上的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解决。

4.住院医保目录外费用报销85%。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按85%的比例给予报销,其余由个人承担。

将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控制在92%以上,不足部分由医保基金在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中支付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