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0 04:2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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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返)长人员一律实施“14+5”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北京、上海等直辖市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道、乡镇)旅居史的入(返)长一律实施“14+5”居家
一、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返)长人员一律实施“14+5”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北京、上海等直辖市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道、乡镇)旅居史的入(返)长一律实施“14+5”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三、其他省外低风险地区人员入(返)长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不适症状,及时就医。
四、省内人员加强个人防护,自由有序流动,无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第一入境点隔离期满后的入(返)长人员,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7+7+5”管控措施,即7天集中隔离加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六、各县区按原管控措施管理的入(返)长人员,一律调整管控措施,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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